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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警察借400万元高利贷后自缢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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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借400万元高利贷后自缢身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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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09: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京华时报讯 民警王某借下400万高利贷后自缢身亡,其中一名债主林某将其妻柳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还债35万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为柳女士并不知道王某的借款,而且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驳回了债主的诉求。
林某将柳女士告上法庭,称她的丈夫王某曾陆续向他借款共30万,并出具借条承诺在2011年3月25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借款,否则将支付违约金5万。然而,在约定还钱的3月25日凌晨,王某却突然身亡。林某认为,由于柳女士和王某是夫妻关系,因此柳女士应当为丈夫偿还35万元身后债。
柳女士称,自己并不知道丈夫的借款,而且丈夫生前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即便真有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不应该由她偿还。
法院查明,王某原是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处民警。2011年3月25日凌晨,王某在家中自缢身亡,死前在电脑中留下遗言,写明“我走了,在外面欠下了将近400万的高利贷,用来近两年的一时安逸。两边爸妈的钱根本就给花光了”。
此外,法院还查明,王某每月交付给妻子柳女士2000元用于家庭开销,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仅有王某婚前购入吉普车一辆,也没有房产等其他固定资产,更无存款和债权等。

法院在柳女士提供的王某的遗物中,发现了大量的高档会所的会员卡、王某专用的警务通手机中还存在大量招嫖短信。法院认为,这证明了王某生前生活奢侈腐化,而且手机的短信及通话记录中还与一个号码联系频繁。据记者了解,法院未明确指出这个号码是何人所有。
法院认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属于个人债务,而王某的情形则属于后者。此外,法院根据王某在电脑上留下的遗言,认定其妻柳女士确实对借款不知情,所以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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