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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中国汽车消费者享受法规保护力度远逊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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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消费者享受法规保护力度远逊发达国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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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08: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近期汽车行业最热点的新闻莫过于,为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俗称汽车三包);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初步提出了商业车险制度的改革方向。  汽车三包是我国消费者望眼欲穿、期待多年的法规。2004年12月30日,第一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曾经露出庐山真面目,但在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便石沉大海。如果从第一版汽车三包法规草案起草算起,中国消费者等待汽车三包已经10年。这10年是中国汽车市场经历两次井喷的10年,更是中国汽车消费者等待尊严的10年。石沉大海六年多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重新浮出水面,与商业车险制度回应民意进行“大修”,反映了与汽车消费相关的部委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体现了政府职能服务于民生需求的转变。
  2009年和2010年,中国汽车市场连续两年成为全球最大新车市场。今年中国汽车市场增速虽然回归理性,大幅下调,但是仍然有望保持“全球老大”的市场地位。但我们这个汽车大国消费者的幸福指数却不高,尊严经常受到强势厂家的伤害,根源在于中国汽车消费者享受到的法规保护力度远逊于美国、日本、德国等汽车发达国家。与这些成熟汽车市场相比,我国对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无论是从政策的制定层面,还是现有政策执行层面都有待改进。这使很多有车家庭购车后的喜悦很快就被退换难、维修难、修车贵等问题困扰,汽车消费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受到干扰。
  笔者认为,从多个角度看,以完善各项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为抓手,以提升国内汽车消费者的幸福感为目的的转变都迫在眉睫。今年是“十二五”规划落实的开局之年,对于有望冲击年产销2000万辆的中国汽车业来说,做强比做大要重要得多。而这种由大到强的转型离不开对消费者的保护,更离不开法规保护下消费者选择带来的优胜劣汰。
  公安部交管局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8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19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私人小型载客汽车是汽车保有量实现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这意味着以私家车为主体的汽车社会已然形成。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仍然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汽车社会的和谐将难以实现。
  值得关注的是,笔者注意到,保监会与质检总局在进行相关法规、办法制定的时候,均秉承开门立法的态度,不但利用电子邮件、信件或传真等多种渠道广泛征集民意,有的还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立法听证会。这都有助于借助民意、民智使出台的规定更加合理、更具可操作性。
  以消费者最关心的“关于退换时销售商收取使用补偿的条款”为例,2004年版本的草案规定,消费者向销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1辆10万元的轿车,行驶1000公里后出现质量问题退或换车时,就要向经销商支付500元到1000元的补偿费用。而在最新版的草案中,使用补偿系数n调整为由制造商在0.5至0.8 之间确定,更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是,笔者认为,汽车三包最新版草案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草案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本应明文在总则中列出,并在具体条文中得到鲜明体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上述法规的表述中却被“等”代替了。又如,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5日时间偏长,应当缩短为1日。
  展望未来,随着《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完成意见和建议的征集,我国汽车召回法规的威慑力也有望升级。完善的“汽车三包”、汽车召回法规是汽车售后服务标准化推进所必需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我国汽车制造业已经迈过汽车大国的门槛,要进一步向汽车强国转型,也离不开完善的汽车售后服务标准和相关法规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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