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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再现“李昌奎案”,慎杀还是不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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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00: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文/子夜听雨声

2008年,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被一名叫赛锐的男子活活刺了27刀身亡,凶手残忍地将吴倩喉管被割断,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随后,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7月21日《凤凰网》)

与李昌奎案一样,昭通中院一审判处赛锐死刑时,认为赛锐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应从轻处罚。确实,无论是从作案手段,还是凶残程度来看,赛锐的杀人手段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连刺吴倩27刀,还残忍地将吴倩的头割下毁尸。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起故意恶性杀人案,却被云南高院以有自首情节为由改判为死缓,让丧心病狂的杀人犯得以苟活。

“赛锐案”的曝光,对云南高院而言,无疑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因“李昌奎案”的不当判决,被舆论推向了风口浪尖还未平息,而今又被“赛锐案”拖进了舆论的漩涡。其实,云南高院被舆论所质疑,完全是自作自受。他们不仅以少杀、慎杀为借口,滥用死缓放过一个个罪大恶极的杀人凶犯,还错误地将民愤当做公众“狂欢”杀人,横加指责。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是每个执法者和司法机关都应该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中国的法律极具弹性,死刑与死缓之间存在巨大的模糊空间,没有什么准绳和钢性规定,这就给了法官很大操作法律的空间。同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为依据,审判同样性质的故意杀人案件,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地区,判决结果却有天壤之别,有的死,有的生。

例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赛锐案,这三起恶意杀人案有许多相似之处,因为案件管辖地的不同,陕西的药家鑫杀一人被处以极刑,云南的赛瑞杀人毁尸判死缓,李昌奎强奸少女,杀死二人也是判死缓。杀人案犯的生与死,不在法律而是在法官的一念之间,从某种意义上说,全靠个人的“造化”。

现代法律提倡少杀、慎杀是正确的,但慎杀并不代表不杀。何况,中国还没有废除死刑,也没有在云南试点废除死刑,即使要体现少杀、慎杀的理念,也应该针对经济犯罪领域,对李昌奎、赛锐等穷凶极恶的杀人凶手,于理于法都不能手软。今天放过他们,将来刑满释放后,谁能保证杀人成性的凶徒,不会去报复受害者的家属再度杀人?到那时,谁来为今天的轻判负责?

写于20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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