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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义勇为救火心脏病突发身亡 被认定不算牺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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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0: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4年前,顺义区北石槽镇东辛庄村村民董柱德帮邻居救火时死亡。顺义区民政局授予其见义勇为证书,但认为其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没有发抚恤金。董家人为此起诉顺义区民政局并获胜,获得了抚恤金。但就董柱德是否是见义勇为牺牲的问题,双方仍未达成一致。
昨天,董柱德的儿子董宾田在网上发帖,称“父亲见义勇为牺牲4年无人管”。顺义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法院已宣判,但认定仍由民政局负责,董柱德死于心脏病,其行为不构成见义勇为牺牲。
村民参与灭火身亡
昨天,天涯论坛上一则名为“见义勇为牺牲4年无人管”的帖子引起网友关注。帖中称,东辛庄村村民董柱德在帮助邻居救火时死亡,顺义区民政局认定其有见义勇为行为,但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不给抚恤金,理由是董死亡的直接原因为突发心脏病。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东辛庄村董柱德的家里。董柱德的妻子刘春先说,帖子是她儿子董宾田发的,希望以此寻求帮助。刘春先说,那场火灾发生在2007年1月26日。当天,董柱德在自家养猪场看门,养猪场紧挨着邻居家的蔬菜大棚。凌晨,蔬菜大棚着火,董柱德跟邻居一起救火,在提水时突然倒地。村医和120都赶到了现场,确认董柱德已经停止呼吸。刘春先说,丈夫当时就躺在蔬菜大棚着火点旁边。
“我们农村都讲究入土为安。”刘春先说,为了早日火化丈夫尸体,她从村委会开了死亡证明,死因一栏随手写了突发心脏病。刘春先称,丈夫没有心脏病史,当时急于安葬,而死因又不好描述,就随便写了,也没有尸检证明。
死者家属打赢官司
突发心脏病的死因成为申请认定见义勇为牺牲的关键。刘春先说,当时,公安机关也是按照突发心脏病的死因来出具相关材料。顺义区民政局认为,董柱德主动救火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但其死亡是由于自身病况,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2007年6月15日,顺义区民政局为董柱德颁发了见义勇为人员证书,证书上明确表明,死亡原因为突发心脏病,没有抚恤金。
董柱德的家人虽然接过证书,但他们坚持认为董柱德是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为此,他们于2008年8月,将顺义区民政局起诉到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顺义区民政局给予工亡补助金159456元,丧葬费19932元,抚恤金每月1328.8元。一审败诉后,董家人上诉。
2009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终审判决书上显示,在没有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董柱德不是因为见义勇为而死亡的情况下,刘春先所述董柱德之死属于见义勇为牺牲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顺义区民政局认为董柱德之死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不应给付抚恤金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顺义区民政局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刘春先所提发抚恤金的申请按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牺牲病死存在争议
胜诉后,顺义区民政局给予董柱德家人一次性抚恤金36178.23元,顺义区教育局因此给了董宾田3600余元,用于交纳大学学费。但是,就认定董柱德是否为见义勇为牺牲一事,家属与顺义区民政局仍未达成一致。顺义区民政局的理由除董柱德是因心脏病死亡之外,还有其在病发时已离开火场。
拿着判决结果,刘春先曾到多个部门反映问题,但均无果而返。她说,丈夫死后家里养猪场已经荒废,村里人还经常问她丈夫究竟得了什么病,她想恢复丈夫声誉,也想得到经济补偿。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当时起火的蔬菜大棚,女主人说她不愿再回忆4年前的事。刘春先称,丈夫死后,他们两家因为赔偿事宜,关系变得很僵。
民政局称认定无误
顺义区民政局优抚科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民政局已经授予董柱德见义勇为证书,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但由于董柱德是死于突发心脏病,而且死亡时已经离开火场,根据相关规定,无法授予见义勇为牺牲称号,因此抚恤金的发放是按照顺义区民政局相关规定:上一年度本区城镇居民月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金额的40倍。
关于法院终审判决,该负责人介绍,法院只是主张董柱德见义勇为牺牲事实依据成立,但具体认定工作仍由民政局来做,民政局完全是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的,董柱德不符合见义勇为牺牲的条件。
刘春先表示,如果丈夫被认定属于见义勇为牺牲,将得到20余万元的抚恤金及奖励。记者查询后确认,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且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的人员,可获得政府奖励20万。
律师说法
发病或因救火可以申请再审
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赵正彬律师称,若救火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那么救火就是心脏病发作的诱因。救火过程中因为激动、紧张可能引发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病况死亡。只要死在火场范围之内,便可认定为因救火死亡。
在本案中,村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村委会不是医疗机构。死亡的原因只能从医学方面鉴定。若民政局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并非因救火而死,则应给予见义勇为牺牲称号。
赵律师称,若刘春先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记者苏晓明实习记者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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