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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电信诈骗暴露运营商和银行监管缺位 专家建议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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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暴露运营商和银行监管缺位 专家建议索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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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08: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12月3日,本网报道了杭州迄今为止发生的涉案价值最大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件。在杭州办鞋厂的项某被人电话冒充福州市公安局和福州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以涉嫌洗黑钱为名义,骗走了399万余元。
记者从杭州警方获悉,9月21日至11月20日两个月共发生电信诈骗案件599起,被骗金额2074万余元。仅12月3日,杭州就发生了类似案件14起,被骗43万,其中四季青市场的一个店主被骗20万,拱墅一女子被涉嫌洗黑钱的骗局骗走10多万。
  综合诈骗案件的分析,犯罪嫌疑人都会使用两类单位提供的服务,一个是电信运营商(对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运营商的统称),一个是银行。
  法律界人士认为,电信运营商和银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
  公安部门也表示:打击电信诈骗不是公安一家的独角戏,而需要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的多部门联动。
  电信运营商有监管缺位的责任
  对于项某被骗399万的案子,警方进行了详细调查。
发现犯罪嫌疑人伪装成福州公安的电话主呼叫地是在柬埔寨,通过网络发出呼叫后,信号在上海落地入境,通过上海某电信运营商的服务器转换成语音信号,再传输到杭州某电信运营商。
  杭州方面觉得是上海方面推送过来时,应该是进行审核的,就直接传输到用户的电话终端。
  但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透传线路,可以实现任意改号。
  因此在受害人电话上显示的号码是已经修改好的号码。
  对此,有人提出,电信运营商在无形中充当了诈骗团伙的帮凶。
  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邵晓东根据多年的实战经验分析,犯罪嫌疑人从境外呼叫到大陆,需要落地的服务器。
  在现实中,大的电信运营商会把部分通信服务承包,二级服务商转包给三级服务商,三级服务商再转包给下一级,内部则以话务量来考核。透传线路的价格是普通线路价格的1倍以上,有的甚至是两三倍。这就给了犯罪嫌疑人有可趁之机,能比较容易找到非法服务商购买服务。
  警方表示,在以前透传功能只有比较特殊的政府部门才能使用,但是现在则普遍使用于企业的日常营销中。比如就有些企业会以语音的模式通过运营商进行新业务的推送等。
  对此,杭州市政协常委、市政协信息处处长张少华表示,电信运营商有监管缺位的责任,相关部门则对电信行业缺乏有力的监管。
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查不具有市场准入资格的短信公司等,对合法的电信运营商等要加强监管。
  杭州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祥甫建议,电信运营商要对申请服务器的用户、群发短信的用户进行严格审核,提高准入门槛。在提供服务后,运营商要定期进行核查,对短信中的诈骗常用词汇在技术上实施关键词屏蔽和过滤。
  他表示,立法滞后也是打击电信诈骗的一大阻碍,建议通过地方立法或者地方行政规章先进行试点,再向全国推广。
  不少嫌疑人因缺乏证据而逃脱法律惩处
  警方表示,在打击电信诈骗中,取证工作极为困难。如果受害人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容易找到受害者,因为诈骗者是随机作案,所以很难确定受害者的施害方是哪一个团伙。
  对于未找到受害者的,不少犯罪嫌疑人因缺乏证据而逃脱了法律的惩处。
  近年来,随着电信犯罪案件的高发,对于电信诈骗立法的呼声也越发高涨。
 银行人员不提醒导致被骗  受害人可索赔
  此外,银行转账是电信诈骗最后且最为关键的环节。
  在现实案例中,不少受害者都曾将银行告上法庭,进行索赔,多数以败诉结果,少有胜诉的案例。在银行柜面进行操作汇款被骗且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提醒,受害人可以起诉银行获得部分赔偿。目前杭州的多数银行已经实现了对汇款用户进行防诈骗的提醒。
 网银转账被骗金额高索赔难度大

 在9月21日到11月20日的599起电信诈骗案件中,通过网银转账的只有39起,但被骗金额达到1000多万,占两个月被骗总金额的二分之一。如果通过网银转账被骗,在实际索赔中要比柜面被骗要困难的多。
  银行柜面是有工作人员在场,可以根据客户的神情和汇款金额进行判断并提醒,同时这种提醒已经在行业内形成一定习惯。但是网银转账只是通过电脑程序进行操作,行业内也没有形成网上提醒的习惯。
  不过,网银转账被骗,用户还是要追究银行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用户通过开户银行进行网银转账,其实也是一种契约关系,银行就有义务在网页中设置提醒内容,否则就属于责任缺失和法律义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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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5 09:23 |只看该作者
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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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5 09:56 |只看该作者
希望能早日立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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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2-5 10:06 |只看该作者

Rank: 2

5#
发表于 2012-12-6 10:56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2-12-8 21: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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