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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重庆货车司机碾死交通辅警被判故意杀人领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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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货车司机碾死交通辅警被判故意杀人领刑11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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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17 00: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航程美女 于 2011-12-17 00:31 编辑

中新网重庆12月16日电 (梁婷)重庆一交通辅警在路面疏导交通时被不服管理的货车司机碾死。16日,肇事司机被当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2011年8月发生在重庆市高新区的交通辅警被碾死一案宣判,被告人年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17时许,年安平驾驶载有货物的晋M63370的柳特神力牌货车行驶至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往成渝高速路方向匝道口时,不按交通标示路线行驶,也不服从现场交通辅警李代福(被害人,男,1966年生)的指挥,强行驶入成渝高速路方向匝道。
此后李代福追上年安平驾驶的货车,欲阻止年安平驾驶的货车继续前行,其间李代福身体与货车右前、外侧接触并与货车一起前行。年安平通过该车右前圆形反光镜看见李代福在该车右前角与车身接触并一同行进时,为摆脱李代福的阻拦,年安平无视李代福的生命安全,仍继续驾车前进,导致李代福被该车碾压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年安平在现场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即赶到案发现场将其捉获。经法医学检验鉴定,李代福系汽车碾压后致颅脑及多脏器损伤死亡。
重庆五中院认为,被告人年安平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不听交通管理人员劝阻,强行驾驶大货车驶入禁行路段,在明知交通管理人员正在阻拦并与其车辆有身体接触,继续前行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仍不顾他人生命安全,继续驾驶车辆前行,对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致使该交通管理人员被碾压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年安平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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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20 09:32 |只看该作者
交警死的不值,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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