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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一精神病患者当街伤人致死 不予批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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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00: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打印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5日 (秦家智 王永红 记者 余娜) 因口角纠纷,四川绵阳一男子将一拾荒匠打伤致其死亡,审查中发现其为精神病患者,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遂于近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今年7月14日晚22时30分许,长年流浪在外的犯罪嫌疑人刘某(52岁)在绵阳城区兴力达广场与受害人拾荒匠王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双方相互打斗,后刘某从步行街供行人休息的长木椅上取下一匹木板,击打王某,致王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7月21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涪城区院提请批捕。涪城区院在审查中发现,刘某虽能对案发过程描述清楚,但对有些问题的表述,有异于正常人,遂建议公安机关对刘某作精神病鉴定。经法医初步鉴定,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鉴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其作案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涪城区院遂根据《刑诉法》第60条、第68条之规定,建议对刘某不批准逮捕。
据悉,因刘某无妻子儿女,兄弟姊妹又拒绝接收他,涪城区院遂协同公安机关找到刘某户籍地政府协商此事,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法律资料,依法要求刘某的亲人对其行使监护权,保证了刘某在被释放的同时,能够接受精神病治疗,削除了社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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