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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院坠楼身亡 老年公寓被判承担40%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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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00: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打印
中广网上海8月12日消息(记者陈平 通讯员徐永其) 八旬老人在老年公寓养老期间从公寓四楼坠下身亡,为此,家属与院方就赔偿事宜对簿公堂。近日,金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老年公寓承担4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2011年2月9日,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八旬邬姓老人入住黄浦区某老年公寓。当天,邬老伯的四位子女与老年公寓签订了一份老年公寓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将受害人邬老伯托付给老年公寓照料,护理级别为专护,每月由邬老伯的子女支付1600元的费用。老年公寓在邬老伯入住时进行了入院调访,邬老伯在“修饰、穿衣、排泄、移动行走、情感行为、视觉能力、听力”等方面均为中度异常,“认知能力”为轻度异常。入院体检时邬老伯患有支气管炎。
同年2月19日凌晨4点左右,邬老伯多次在装有摄像头的四楼走廊内来回走动,后进入一空房间,半个小时后被发现摔倒在二楼的彩钢板上。老年公寓工作人员把邬老伯抬回房间后对其进行了简单的检查,二个小时后由救护车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2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死者邬老伯的死因为高坠致血气胸而死亡。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涉讼。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老年公寓赔偿邬老伯四子女损失92,233.60元。之后,老年公寓提起上诉。2011年7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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