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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辽宁有毒猪小肠致人死亡 生产者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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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有毒猪小肠致人死亡 生产者被判无期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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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18:2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打印
人民网沈阳6月12日电  (记者 何勇)辽宁省首例亚硝酸盐致人死亡案9日在锦州宣判。由于在5元钱的猪小肠上非法添加亚硝酸盐,导致一人死亡一人中毒,4名被告人中主犯被判无期,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

今年4月5日一早,吴先生和孙先生在一家熟食加工摊位买了5元钱的猪小肠,到附近的“平价小炒”加工后吃早饭。饭后,两人先后出现中毒症状,后分别被送到医院抢救,孙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吴先生则幸运地脱离了危险。经检验,两人都是亚硝酸盐中毒。

案发后,加工和销售熟食的被告人高高艳军、王平利、杨铁刚和毕凤英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高艳军与前夫王平利从2005年起,在位于锦州市古塔区惠安里的家中加工生猪小肠等猪下水。为使所加工的熟食颜色好看、便于销售,多次在加工过程中加入非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然后利用流动摊位,每早在古塔区西安街批发市场大棚北门口销售。

另外两名被告人杨铁刚和妻子毕凤英用相同的方法与手段,在位于锦州市太和区刘家窝铺村的家中对生猪下水进行加工后,在距离高艳军、王平利的摊位不远处批发、零售相同的熟食制品。

法院认为,高艳军、杨铁刚、王平利、毕凤英在生产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高艳军、杨铁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平利、毕凤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外,王平利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判处高艳军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杨铁刚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王平利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毕凤英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4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亲属经济损失22万余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经济损失2.5万余元。4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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