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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为培养女儿亲妈诈死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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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培养女儿亲妈诈死13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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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13 16: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打印
申女士和丈夫都有着一份不错的工作,家境非常殷实。她怕女儿在这样的环境中被宠坏了,就骗年幼孩子说“不是亲生的,你妈早死了”,此后女儿变得十分独立,学习成绩突飞猛进,骄娇之气消失殆尽,等到女儿成家立业、事业有成,她才告诉女儿实情。  昨日,这位为培养女儿出息而出“诈死”奇招13年的母亲,在网上引起公愤,在“母亲为培养女儿独立性,十几年谎称不是亲妈。你怎么看?”的调查中,80%以上人反对,都认为这样做“不可理喻,风险很大,容易使孩子产生心里阴影,有碍日后健康发展”。
  这事让人联想起不久前“裸跑弟”升格为“飞机弟”;这个新学期开学时,一些孩子不来了,他们由父母做主,开始“在家上学”;还有,提倡“孩子是民,家长是主;打是一种文化”的“狼爸”仍在宣传他的“剽悍教育成才学”……对这类极端的育儿奇招如何评价?父母是否可以任意试验这类育儿法而不受到任何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国家、社会和教育界对此有无干预的权利?只有弄清这些问题,我们讨论或批评这类教育奇招才有法理基础,也易达成共识。
  首先,我们要明白,“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不仅是一句美丽的诗句,更是有严厉法律保障的执行。世界上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同时强调,国家才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监护好孩子,国家有责任也有权力接管父母的监护权。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签字国,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相关法律也比较完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等,但每每遇到“诈死奇招”此类个案时,“儿童最大利益”还是有些模糊不清,这也给人们的讨论和媒体的报道尺度造成一定的混乱,甚至以为这类做法是有弹性的,是可以商量的,甚至还可以歌颂或效仿的。
  所以,目前,我们至少要明确,无论是什么抚养和教育个案实验,孩子都不能完全成为父母随心所欲试验的“私产”,都不能违背“儿童最大利益”法规而造成孩子实际的心身伤害,更不能脱离国家法规的监护。任何有违国家法律的父母教育奇招,无论披着什么“爱”的外衣、得到什么“奇”的结果或培出什么“才”,都不应被羡慕或推广,而应受到谴责和法律的惩罚,这是教育和呵护未成年、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孩子的法规底线,不可逾越,否则,贻害无穷。在一些国家,此类父母“诈死奇招”会因“严重监护忽视或故意心灵伤害”而被报警和起诉,受到法律的惩罚;或因“父母精神异常”等原因而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
  对此,社会和媒体不能只是“看热闹”或“说闲话”,甚至推波助澜。我们一直弄不懂,为何一些“教父母打孩子”或正面宣传狼虎鹰父母的书为何得以出版?一些被父母畸形教育“成才”的范例为何被再三推崇、甚至在大众媒体上反复传扬?
  即使一些不太极端的父母教育新招,也不能逾越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法规。例如,我们现在的学校教育体系是有不少缺点和遗憾,有些父母对此不满或不信而让自己孩子“在家上学”。“在家上学”在美国是蛮主流的中小学教育形式,大约占学龄儿童的3%。但美国的“在家上学”是先立法再试行的。有“在家上学”教育法,规定“在家上学”必须完成公立学校的法定课程和考试;“教员”可以由家长担任或是外聘老师等,都必须接受着政府教育部门的监督;学生完成学业通过规定的考试,就能获得相同文凭,并可以选择工作或上大学继续深造;孩子“在家上学”出现了问题,可以随时进入公立学校,或来回“穿越”等。可我们现在的“在家上学”仍无法可依,“在家上学”显然违背了《义务教育法》,可看成是“适龄儿童辍学”。如果允许“在家上学”,就需先修订有关法规,不能出现保护孩子法律和教育监管的真空。在法规没有解决前,“在家上学”在我国定会问题多多。所以,当下,媒体不宜对其标以“教育改革”和“个性化”而一味褒奖或拿美国例子说事,以免误导。
  父母都爱自己的孩子,希望他们成人、成才、成功,有尊严有幸福地生活,但实际上有些父母爱孩子是有“条件”的,就是要孩子出类拔萃和出人头地,那么这样的所谓爱护或鞭策越多,对孩子的伤害就可能会越大。父母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孩子内在的自信和乐观。父母应该创造宽松的家庭氛围,尽可能给孩子更多的选择,而不应事事以自己的想法和好恶去强求。对此,仅靠父母提高自身修养还不行,也要法律的提醒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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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9-13 16:49 |只看该作者
闻所未闻啊!教育方式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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