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车网论坛

 

 

!connect_header_login!

!connect_header_login_tip!


搜索
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男子同学聚会喝醉猝死 酒桌上曾对吹二锅头
查看: 485|回复: 0
go

男子同学聚会喝醉猝死 酒桌上曾对吹二锅头 [复制链接]

Rank: 3Rank: 3

楼主
发表于 2013-8-7 08: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打印

鄞州小伙方某生于1987年,身高1米9,高大英俊,在一家电器公司做销售。

今年1月4日,方某偶然联系上了三个初中同学,因为十多年没见,方某很兴奋,邀请他们第二天到鄞州一家海鲜酒店相聚,由自己做东。

第二天中午约11点30分,三个同学如约来到酒店,同学张某还带了弟弟,方某带了同事王某。

六个人很快热络起来。据其他五人事后回忆,席间,方某一边说着学生时代的趣事,一边不停喝酒,喝了啤酒喝红酒,喝了红酒喝黄酒……喝过酒后,方某更加兴奋,又招呼酒店服务员:“给我们上10瓶二锅头!”

二锅头上来后,方某嫌一口口喝不过瘾,和同学张某玩起了“吹瓶”。

方某先一口气喝掉了一瓶,张某也紧跟着喝下一瓶,看同学爽快,方某又一次性喝掉了第二瓶,此时张某有些顶不住了,但还是硬着头皮喝,喝到一半就忍不住跑去洗手间吐了。

张某回来后,方某还是兴致不减,让对方继续喝,同学李某看张某人都快虚脱了,主动替他喝了一瓶,方某也拿起一瓶“咕咚咕咚”喝了起来,喝完大半瓶后,自己也跑去洗手间吐了。

此时,除了因为要开车没喝酒的同事王某和张某弟弟,其他四人都醉了。

回家路上小伙猝死

下午3点左右,大家相互扶持着离开了酒店。方某和张某坐上了王某的车,一进去就瘫倒了。王某记得,方某在车里呕吐过一次。

开到方某家后,王某喊他下车,喊了好几声都喊不应,方某像没了知觉,王某马上开车到附近医院。医生诊断后,发现方某送来时就已经因酒精中毒死亡。

根据酒店事后清点,方某等四人当天一共喝了一瓶红酒(750ml)、两瓶黄酒(每瓶375ml)、8瓶二锅头(每瓶125ml)和24瓶啤酒。

死者父母和五小伙对簿公堂

事发后,方某的父母把五个一起喝酒的小伙全部告到鄞州法院。

据方某母亲说,儿子平时在家几乎不喝酒,当天和这五个人却一下喝了那么多,和互相劝酒肯定有关系。而且他们明知儿子已经严重醉酒,没有对其尽到照顾、注意义务,对儿子的醉酒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她还特别强调,儿子在王某车里呕吐时,王某还是保持车窗紧闭,开着空调,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方某父母要求五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元。

五个小伙都觉得冤枉,他们一致认为,方某作为成年人,组织了这次聚会,应该清楚自己能喝多少酒,也该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现在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应该由他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他们还都提到,在整个喝酒过程中,方某是比较积极主动的,并不是他们劝他喝。

王某更是急得跳脚:“我那天一滴酒都没喝,后来还好心送方×回家,当时开着车,肯定没办法一直留意他呀,下车以后发现他人不对了,也第一时间送他去医院了……”

方某父母不认同他们的说法,坚决要求赔偿。

渐渐地,五个小伙之间也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白酒度数最高,和方某互相“吹瓶”的张某应该负最大责任。

张某则反驳,他和方某“吹瓶”也是被气氛所感染,再说后来李某也加入了。

张某弟弟觉得自己最“无辜”:“一滴酒都没喝,方×也不是我送回去的,我还送了其他几个人安全到家。”

鉴于原被告都情绪较大,承办法官多次到他们家里分头做工作,最终五个小伙同意补偿给方某父母一共8.1万元,其中载方某回家的王某出得最多,3.5万元。

截至昨天,最后一笔补偿款交到了方某父母手里。案子已经了结,但对方某父母来说,悲痛远未结束。

方某是他们唯一的儿子,方某母亲感慨:“辛辛苦苦养大儿子,就盼着他成家立业了,喝了一场酒,什么都没了。”

相关案例

江北法院2010年也审理过一个聚会喝酒猝死的案件,与方某案不同的是,该案最终以判决结案。或许会给大家一些启示,在类似事件中,到底谁该负最大责任。

从事保险业的男子徐某是一个夜生活QQ群的群友,该群经常出去搞活动,苏某是该群群主,也是徐某的老同学。

2009年8月15日晚,苏某和另一网友史某组织了六七十个网友到江东极地酒吧聚会,徐某也应苏某之邀赶来喝酒聊天。后徐某喝醉酒剧烈呕吐,送到医院后即被宣布死亡。

事后,徐某的父母、妻子、女儿将苏某、史某起诉到法院。

他们称,苏某明知徐某做过脑部手术不宜喝酒,仍数次打电话叫徐某参加聚会,且苏某和史某作为聚会组织者,未对徐某尽到照看义务,最终导致徐某酒后猝死,要求两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29万余元。

法院认为,网友聚会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被告在聚会中没有劝酒或强迫饮酒等过错行为,该聚会与徐某死亡后果无必然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安全、生命及健康应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二被告虽为活动组织者,但与徐某之间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请求。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验证码 换一个

Archiver|Comsenz Inc.

GMT+8, 2024-11-25 16:50 , Processed in 0.020152 second(s), 1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