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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看5D电影晃得头晕 退钱不成就起了杀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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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7 08:5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打印

去年6月28日,嘉兴市最热闹的月河街上出了命案,一男子在嘉兴月河街拿一把折叠水果刀行凶,致一死一伤。

死者钱某是月河街一5D电影院老板。最后,嫌犯杨某的交代让民警都大跌眼镜:他因看5D电影晃得头晕,退钱不成,就起了杀心。而一张票只要20元钱。

这个匪夷所思的杀人动机,加上杨某平时的表现,让很多人提出质疑:杨某精神是否有问题?(详见2012年7月3日A10版)

今年3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确实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杨某被强制医疗。

今年5月29日,钱某家人一纸诉状将杨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1万余元。

日前,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6月26日的公开庭审,成了两家父母的对辩。

庭审中,被告杨某母亲情绪十分激动,“我儿子是精神病,他杀了人,我没有钱赔给你们,你们把他枪毙了吧。”

她说,杨某在案发时已经36岁,是成年人,不需要被监护,所以她和杨某父亲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杨某父母的抗辩,钱某的家人难以接受。

“我们老两口辛辛苦苦把儿子抚养成人,儿子被害后,整个家庭都陷入了痛苦深渊,他90多岁的老奶奶每日以泪洗面,他的女儿今年年初刚刚出生,但小孩子再也见不到父亲……”钱某的父亲说,生命无价,再多的钱也已弥补不了失子之痛。

他说,现在起诉请求经济赔偿,也是希望让杨某及其监护人付出相应的代价。

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侵权法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此可见,虽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仍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有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等,被告杨某尚未婚育,其父母理应为其法定监护人。

最后,法院认定杨某及其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及其父母赔偿钱某家属各项损失8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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