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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对“摸奶哥”处以“危险驾驶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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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00: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左手握着方向盘,让车辆以92KM/H的速度在路上行驶,右手却探向副驾上女生的胸部……”21日18点27分,一张电子眼抓拍的交通违章图点燃了网友的情绪,该事件在经历网友疯传、围观、调侃后,渐渐的转向对交警部门的质疑和对隐私的讨论。(8月12日成都全搜索)

  自从进入网络时代,尤其是论坛微博等自媒体发达的时代,让所谓各行各业的“牛人们”有了更多曝光和出名的机会,不过,有些本不想出名的“牛人”却也因无秘密可言的互联网而糊里糊涂地成了名。

  近日,一张电子眼抓拍的交通违章图在网络上疯传。该图中,驾车的司机左手握着方向盘,让车辆以92KM/H的速度在路上行驶,右手却探向副驾上女生的胸部……此外,违章图上方分明显示:该路段本限速80KM/H,而“摸胸男”所驾车辆车速却达到92KM/H,整整超速15%。如此超速行驶下,“摸奶哥”双眼直视前方,左手开车,右手则摸向副驾座女子的胸,神情自若淡定如常。面对司机袭胸的非礼举动,副驾座女子只是低头看着,却似乎并无反抗举动。

  我们姑且称这位“牛人”为“摸奶哥”吧。

  由于是电子眼抓拍的交通违章图,因此对于当事人及车辆信息并未做任何遮蔽处理,于是,疯传于网络的“袭胸照”中,“摸奶哥”不仅面目清晰可见,且车牌号也展露无遗。有好事网民甚至通过车牌“人肉”到了车主的身份信息。不过,更多人则表示了对交管部门泄露驾驶人员违章图的质疑,以及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争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由此可见,“摸奶哥”的形象未作处理,车牌号可见本身并无问题,有问题的是这张图无缘无故地被泄露,并被网络广泛传播,因此,该追究当地交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同时,电子眼抓拍的交通违章图被泄露本身是错误的,而对已经发生的错误进行二次传播,属于错上加错,因此笔者认为“摸奶哥”的确是被侵犯了隐私权——不管“袭胸哥”的摸奶行为愿不愿意被人知道。

  然而,关键问题在于袭胸行为是不是与超速违规有直接联系。有理由相信,“摸奶哥”在实施袭胸过程中,由于肾上腺素分泌过于旺盛,太过激动而造成超速行驶导致违章。“摸奶哥”的隐私被侵犯值得同情,然而其“袭胸”导致的超速行驶能否算作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开车穿拖鞋、打手机、吸烟、车内乱挂装饰品等皆算违规行为,却没有对开车是否可以“摸奶”有规定。因此,我建议,不妨在《安全法》中增加一项:超速太危险,开车不得“摸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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