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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新车船税法:87%乘用车税幅降低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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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船税法:87%乘用车税幅降低或不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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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15: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明年1月1日起,新的车船税法开始实施。新老车船税税制有什么明显的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同时,新的车船税法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做出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的规定。这一新变化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
  车船税是对车辆和船舶按年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不是一个新税种。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车辆、船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具体有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六大类。
  拖拉机、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均不在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不需缴纳车船税。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也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老车船税制之间最大的区别是,新的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而之前是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的。乘用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目前约占汽车总量72%左右。
  车船税法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比如,对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划分七档,对每一档分别规定了税额幅度。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税额幅度不变;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挂车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艇身长度划分为四档,每米税额为600元至2000元。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因此,纳税人办理车辆车船税纳税手续时,请关注自己车辆的登记地或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适用税额。船舶的适用税额是由国务院公布的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其税额是全国统一的。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
  这位负责人说,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增加了多项税收优惠: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免税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此外,车船税法保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车船税有两种缴纳方式
  按照规定,车船税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纳税人应开始缴纳车船税。对于2012年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这位负责人介绍,车船税纳税人众多,且多为自然人,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规定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另一种方式是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再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的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一并缴纳车船税;如果已经自行申报缴纳了车船税,应当提供机动车的完税证明。
  这位负责人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明年是车船税法实施的第一年,请纳税人在办理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手续时,要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在车船税法实施后已经提供过与纳税相关信息的凭证的,以后年度可以不再提供这类凭证。
  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车船税完税情况实施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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