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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车辆修理两次仍存故障 质检总局拟定可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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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理两次仍存故障 质检总局拟定可退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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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08: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京华时报2011年9月22日报道 针对家用汽车市场中普遍存在的质量及售后问题,质检总局将此前的“强制3C认证”进行了细化。昨日,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听证会。该意见稿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界定了从销售商、制造商到修理商义务和责任。其中明文规定,“因严重安全故障累计修理两次仍不能解决,可要求退货”等退换条款。

维修超5天应给补偿

意见稿在三包责任细则中指出,家用汽车的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4万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如发动机、车身、转向系统等的质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的单次修理时间或等待零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意见稿规定,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当得到指定修理商的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严重质量问题可退货

意见稿明确,在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只要出现一次严重质量问题,如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故障,消费者即可选择退货。另外,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了两次仍不能未排除,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更换两次后仍存在隐患,消费者也可要求退换产品。

在上述情况下,销售商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在消费者提出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消费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

消费者如在购车30天之后要求退货,则应当向经销商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

意见稿还指出,如果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了35天,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要求销售商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专家说法 违规罚则须明确

据业内资深评论师贾新光(微博)介绍,大批量生产的汽车产品难免都会出现问题,与此相关的法规在近十年前就开始筹划,却一直未能出台,基本上经销商都守着“能不退都不退”的原则。从此次推出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规则并未明确,力度明显不足,应予以明确。

参与方式


有意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公民和单位,要在10月15日前将单位名称或者姓名、职业、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将从报名名单中确定参会人员,并及时通知。

听证会的报名联系方法为传真:010-82260107,电子邮件:zhuangl@aqsiq.gov.cn。质检总局已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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