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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无责不赔又一案 保险公司或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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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不赔又一案 保险公司或被“判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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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09: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车子被撞坏,自己不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反而一分钱都不赔。为这个 “霸王条款”,蔡先生郁闷了一年多,突然看见云南省首例车主状告保险公司“无责免赔”案件一、二审车主都胜诉,他又充满信心,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五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获悉,近日保监会又出新规征求意见,“无责不赔”可能进一步“被判死刑”。市民 车祸被撞
没责任反而得不到赔偿

2008年8月26日,蔡先生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盘龙营销部花了4000多元为自己新购置的本田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等多项保险。

2009年7月19日凌晨3点,蔡先生一行5人到达北京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时,一辆由明通商场方向沿环城南路向东站方向行驶的哈飞小轿车闯红灯,冲向了蔡先生的车辆。只听见“砰”一声,蔡先生的车失去了平衡,在原地打了一个转,两个前安全气囊瞬间弹了出来……蔡先生吓蒙了,正在惊魂未定时,又听到砰砰两声,伸出头望去,只见刚和自己相撞的那辆车滑出去20米后,重重地撞在路边的护栏上,停了下来。经过该路口的出租车驾驶员看到后报了警,所幸蔡先生车上的5名人员除了朋友的侄女上嘴唇破裂缝了两针以外,其他人员都只是轻微擦伤。

同年8月底,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车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对方以“无责不赔”拒绝赔偿。 眼看索赔无望,而车辆急需修理,蔡先生不得已把车开到了修理厂,前后花了6万多元。
保险公司 合同约定“无责免赔”
直到今年,蔡先生得知昆明两起“无责免赔”案胜诉后,觉得自己的案子有望,委托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66219元、其他损失13034.48元,共计79253.48元。
昨日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当初与蔡先生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条款: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此次事故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责任在赵某一方,根据合同的约定,他们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他们认为,蔡先生应该去找肇事方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新规 “无责不赔”或被判死刑
事实上,车险中的“无责不赔”并非不赔,而是由责任方保险公司赔偿。但在实际过程中,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一方往往得不到相应赔付,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又巧设条款,推卸《保险法》规定的“代位追偿”义务。所谓代位求偿,即代位追偿,意味着投保人可以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垫付赔偿款,然后再向肇事方追偿。车主要求取消这一霸王条款的呼声越来越高。
今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人如要求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应及时提交索赔材料,提交申请表,同时签署权益转让书,这样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之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向责任方索取理赔金。这项规定显然终结了“无责免赔”。

而近日,《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出台,已由保监会下发到各地保监局及各财产保险公司。有业界人士认为,该意见稿的出台,有可能进一步终结保险业的一些“霸王条款”,目前在国内20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中都或多或少存在霸王条款。而关于“无责不赔”,全国各地法院已经有一些判例,无一例外都是判决“按责任比例赔付”、“无责不赔”为无效条款。
律师张宏雷表示,“无责不赔”即将被“判死刑”,但是全国各保险公司在这个问题上,至今一意孤行,仍想借着这些“潜规则”,力图“稳赚不赔”,继续做“不道德的经济”。若是这样,它们将面临着一连串的诉讼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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