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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山东被追尾后开车逃离 反成交通肇事逃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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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被追尾后开车逃离 反成交通肇事逃逸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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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09: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商河县一车主李某和司机王某驾车行驶途中,被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追尾。本来王某开车正常行驶责任轻微,却因未能保护现场反而开车离开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者。等待车主李某和司机王某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法律的严惩。


车祸现场。(商河交警大队提供)

货车侧翻,电动三轮车被压车下
7月21日17时12分,在商河境内某路段,一辆拉沙子的大货车与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追尾相撞,拉沙子的货车侧翻入路边沟中。
不幸的是,两辆货车相撞过程中,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接触,三轮摩托车侧翻至货车前方。而电动三轮车翻入路边沟中时,驾驶人王某某及电动三轮车被大货车上的沙子压在车下。王某某今年24岁,年轻的生命被车祸吞噬。
民警调查发现,还有一辆货车逃逸
17时15分,事故发生3分钟后,商河交警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到报警指令后立即赶往现场。现场有三辆事故车辆。办案民警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出,应该还有一辆事故车,且应为大型车辆。
经走访目击者,民警得知,确有一辆大货车与拉沙大货车发生碰撞,但该车没停车便逃离了现场。目击者称:逃逸大货车车牌号应为鲁M32×××或鲁M322××。
7月22日,办案民警确定逃逸车辆后赶赴滨州市惠民县,很快找到两辆嫌疑车辆所挂靠公司。经调查得知,鲁M32×××车主及车均在东营河口区,鲁M322××出发在外地。
办案民警又驱车赶赴东营,鲁M32×××车主称车已有两个月“没动”。民警仔细查看发现该车确无碰撞及修理痕迹,周边群众也能证实车主所述。为进一步核实,办案民警连夜调取了进出商河辖区的所有监控卡口,监控资料显示两车均可排除肇事嫌疑。此案一时陷入困境。
辗转多地,终于找到逃逸车辆
商河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排查线索无数,最终有一辆鲁M32××6大货车进入民警视线。
7月29日,办案民警再次赶赴滨州市惠民县,在嫌疑车辆挂靠公司和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很快找到车主孙某。
据孙某介绍,该车已于今年4月份转卖给商河县郑路镇李某。办案民警在郑路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火速赶到李某家中,嫌疑人李某的妻子看到民警的到来面露惊恐,她说李某已有四五天没有回家了。
经走访村民了解到,就在当天李某还在村中出现过。办案民警对李某妻子摆明道理,希望她劝说丈夫能主动配合警方接受调查。
7月30日一大早,嫌疑人李某主动给办案民警打来电话,称事故车停放在郑路镇一企业院内。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赶到时,郑路派出所姜祥波所长已带领民警将李某和鲁M32××6嫌疑车控制。
经询问,李某承认其驾驶货车于7月21日在商河出事故,他是车主,当时开车的是聘用的驾驶员王某。办案民警即刻传唤驾驶员王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李某、王某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开车离开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律意识淡薄,两人“伤不起”

据李某、王某交代,事发时,王某驾车,李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发生交通事故后,两人看到后面大货车侧翻到路边,并有一辆摩托三轮也被撞翻在路边。两人觉得被人追尾不怪自己,害怕停车后牵带上责任,便快速开车离开了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但由于李某和王某法律意识淡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犯了糊涂,没有及时停车保护现场反而驾车离开,着着实实做了一对“糊涂哥”,等待他们的将是巨额的经济赔偿和法律的制裁。
目前,驾驶员王某已被依法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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