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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实施 成交强险拒赔依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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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8: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醉驾属“故意犯罪”的定性,或将改变目前车险理赔的合同履行情况。

交强险仍覆盖酒驾肇事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保险公司商业险条款中对饮酒、醉酒驾驶造成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都被列为除外责任。

不过,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商业车险对酒驾是免责的,但是交强险可以在责任范围内进行部分赔偿。”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醉驾情形下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对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交强险赔偿限额为第三者人身伤残死亡11万,第三者医疗抢救费用1万,第三者财产损失2000元。某险企客户服务部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称,醉驾情形下,交强险最高垫付抢救第三者医疗费用1万元,这是一贯的做法。然而,在不少法院关于醉驾肇事案的审判中,这1万元的“限额”往往是打不住的。

去年6月份,全国首例“醉驾肇事保险判赔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和济南市中院先后判决,醉驾肇事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受害人5.8万元,这超越了交强险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尽管保险公司只是“先期赔偿”,还可以依法向醉驾司机继续追偿。

保险业内人士在上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透露,2010年10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曾经受理过一起因酒驾肇事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须向原告支付11万元的交强险赔偿。“败诉的原因就在于交强险条例对酒驾事故拒赔范围的界定。”

《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规定拒赔的范畴仅限于财产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人的医疗费、人身损害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交强险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法定性,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利,如以醉酒、无证为由拒绝向受害人理赔,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相悖。

交强险赔付率或降低

“修正案实施后,由于醉驾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犯罪定性,属于故意犯罪行为,至此交强险的免责也就有了法律依据。”国内某大型财险保险公司的法务部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也称,“醉驾入刑”的实施,意味着被保险人违反了法律,那么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有了免责依据,保险赔付成本将会降低。

业内人士介绍称,“交强险目前面临的尴尬局面有两个,一是赔付率居高不下,二是投保率过低导致风险无法分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8502万辆,投保率仅为46%,在经营交强险的30家公司中,23家公司亏损,行业承保总体亏损额达53亿元,扣除24亿元的投资收益后,实际经营亏损仍达29亿元。

不过,随着对醉驾处罚力度的加大,交强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局面有望改善。

工作于某险企的刘先生告诉记者,随着“醉驾入刑”的实施,法律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加重,醉酒情况下驾车的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会降低,交强险的赔付率也将相应降低。

对外经贸大学王国军教授认为,“醉驾入刑”在保险原理上认为,被保险人因为违法犯罪造成的第三方损失应由他本人来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所以交强险也可以借助“醉驾入刑”为依据把醉驾作为除外责任。他认为,如果实施“醉驾入刑”后,发现保险的赔付率确实降低了,根据双方权利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在原来的基础上将价格降低;同时保险公司可以把因为“醉驾入刑”而导致交强险降低的成本计算出来交给道路交通救助基金,这样避免了保险公司因为刑法的改变而受益,通过救助基金能让更多的受害者及时得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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