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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16岁少年模仿电视节目绑架杀害儿童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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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模仿电视节目绑架杀害儿童被判无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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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12-2-4 17:07 |倒序浏览 |打印

晨报讯(记者 颜斐)16岁的技校学生小强(化名)在与邻居家5岁男童玩耍中,因听到电视中某法治节目熟悉的音乐响起,脑中便出现节目中曾报道过的绑架画面,遂产生绑架的念头。因遭到对方反抗,小强将男童捂死后抛尸村外。记者昨天获悉,考虑到小强犯罪时尚未成年等情节,北京二中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一审以绑架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0余万元。

2011年5月12日12时许,小强为勒索财物,在北京市暂住地内,采用闷堵口鼻的方式致5岁男孩童童(化名)窒息死亡,后向被害人的亲属勒索2万元,未得逞。

小强是四川某职业学校的学生,父母都在北京打工。案发前不久,他在老家摔伤胳膊,便休学来到父母身边养伤。白天小强的父母都外出打工,他独自一人在家。据小强供述,事发当天,邻居家5岁的男孩童童来家里找他玩耍。玩的过程中,他听见电视里传出某法制类节目的音乐声,脑海里闪出以前该节目中播放的关于绑架的面画,认为该事“可行”,遂产生了绑架童童勒索财物的念头。因童童哭闹,小强用力捂住对方的口鼻,致其死亡。

作案后,小强用手机给童童的家人发短信勒索钱财。因没有得到任何音信,他将童童抛尸村外。当天下午5点,童童的父母向警方报案。次日早上,小强在北京的暂住地被抓获归案。据小强的父母说,他们当晚回到家中时,未发现儿子情况异常,表情比较自然。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其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其犯罪时尚未成年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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