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湖法院调解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事情和去年的一起车祸有关。 去年6月26日下午4点半,三墩颐景园曲水苑地下车库发生一起单方车祸,一家三口被送往医院,之后妈妈陈女士经抢救无效身亡。 陈女士四十多岁,是她开的车。这天下午她刚刚考出驾照。 当时陈女士丈夫坐副驾驶座,16岁的儿子坐后座。丈夫回忆,拿到驾照后,陈女士一直跃跃欲试,于是让她开着自家的香槟色沃尔沃越野车回家。天下着雨,陈女士开了半个多小时,表现挺好的。 开到小区地下车库入口,陈女士停的位置离读卡器有点远,丈夫说,他来开好了。陈女士说这么点路开慢一点就是了。 地下车库的斜坡约5米宽、30米长,坡度有30多度。斜坡中段有个大的转弯。小区保安说,新手开进车库还是很有难度的。 道闸一打开,车子就从斜坡上溜了下去,车速越来越快。丈夫慌了,让陈女士快踩刹车。但车子还是一头冲到了墙上…… 一家三口被送往医院,陈女士当日离世,丈夫断了两根肋骨,肺部挫伤。儿子髋关节脱位,右眼眉骨有一道口子,肺部挫伤,要做髋关节复位手术。(详见本报2012年6月27日报道) 事故发生几个月后,陈女士的丈夫、儿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理由是,发生车祸当天,陈女士因为考驾照而购买的“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卡”还有七八个小时才到期,仍在有效期内。 律师说,陈女士考驾照时购买了“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卡”,并在网上激活。这份保险的保险期限是保险激活当日零时起至培训结业拿到驾照之日二十四时止,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3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50万元。 陈女士的家人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陈女士按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应该按照预定进行赔偿。但他们的要求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双方闹上法院。 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赔偿 法官: 这起事故导致车毁人亡,死者的丈夫严重骨折至今没有痊愈,可以说,这个家庭已经遭受了无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和创伤。 保险公司一开始是不同意赔偿的。他们认为,保险公司早在激活保险卡之前就已经告知了买保险的每一个学员:只有在学习培训的过程中、接送学员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才会赔偿。这项告知内容也是在学员同意后保险公司才激活保险卡的。 保险公司还认为,被保险人陈女士出事时所开的是自家的车,不是驾驶培训的车辆;她也不是在学习培训的过程中、接送学员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是培训已经结束,在自家小区地下车库出车祸;她车里坐着的不是教练,而是亲属。这些都可以看出,陈女士的事故不属于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怎样叫尽到告知义务 法官:这个案子的确存在很多争议点。原告方本身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法院起诉的,而保险公司关于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责任范围的观点并非毫无道理,如果官司真的打起来,原告这边可能还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但不管怎么说,保险公司都是要赔的。 因为他们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尽管保险公司说,已经把免责条款的内容告知了被保险人,可是他们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履行过程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体现订立、履行这份保险合同的本意。 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卢楠律师: 卢楠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了这次诉前调解。 他说:驾驶培训学员意外保险实行的是卡式销售,一般都是驾校代为销售的,学员买了卡在网上激活就生效。这种销售方式本身决定了它完不成法院所要求的告知义务。 法院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最起码要面对面和被保险人进行销售,答疑解惑、确切说明免责条款内容等,而且还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签字,声明已经阅读清楚免责义务等。但在现实生活中,卡式销售根本做不到这些,因为既没有保险推销员挨个向学员告知,也没有什么电子签名等等,法律上要求的告知义务根本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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