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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车无端自燃 生产厂家与经销商赔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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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法院:厂家经销商都无法举出证据排除车辆起火与缺陷之间的关联性

一辆价格近50万元的名车仅使用了约7个月,无端在停车场燃烧,不仅主体车身被烧毁,还殃及附近的其他车辆。车主将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告上法庭,认为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导致车辆自燃。汽车厂家和经销商则认为,车辆起火真正原因不明,不排除车主使用不当造成事故。双方的官司一打3年。

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终审判决,推定本次汽车损毁原因是由于发生自燃,要求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
刚开7个月 一定有缺陷
2008年6月26日早上,花都一家建筑公司的副总经理陈伟的座驾在小区停车场无端着火燃烧。事故不仅造成属于陈伟公司的这辆汽车车身主体被烧毁,停放在附近的6辆摩托车及一辆小轿车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公司花费近50万元买的名车,居然自己着火了,而且从车辆交付使用到事故发生,仅仅才7个月!我们也没有进行过车辆非法改装、私改线路或增加电器。”车主方认为,车辆本身的质量缺陷是本次事故的起火原因,因而随后将该汽车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告到了花都区人民法院。
厂家和经销商:
说车有缺陷 请拿出证据
在花都区法院开庭调查时,该汽车厂商和经销商称车主不能证明车辆因自燃而发生火灾,也不能证明本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故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火灾进行鉴定。这两家公司同时强调,证明本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由车主承担。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起火点在发动机舱部位,殃及发动机内汽油软管、制动液、冷却液、转向液压油、电线外聚氯乙烯等可燃物,形成火灾,但进一步勘验检查,在发动机舱内未发现形成火源的证据。
法院:正常使用却起火 推定车辆有缺陷
本案原审法院花都区法院认定,涉案车辆自交付至起火时,使用人并未对车辆采取任何加装、变装、改装等改变车辆原有性状的措施,涉案火灾现场在现有遗存物的条件下已经无法查明起火原因,起火点位于车辆的发动机舱部位,但该起火点是否就是火源无从查明。

花都区法院认为,由于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未能提交证据排除涉案车辆起火与车辆缺陷之间的关联性,故应承担因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导致起火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车辆已无法恢复原状,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应当按照车辆适当折旧后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车主479114元。
本案涉及的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表示不服,提起上诉。8月8日,市中院在调查审理之后,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认为在车主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车辆发生燃烧,造成严重损害,超出了车主安全行驶的合理期待和对危险的预防能力,在排除其他可能原因的情况下,推定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法院因此驳回了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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