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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车网论坛 论坛首页 八卦热闻 醉驾入刑该不该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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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该不该一刀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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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6 16: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律师援引最高法院领导“慎重对待醉驾入刑”观点

  专家: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

  网友:不一刀切会为人情网打开一条绿色通道

  新闻链接

  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

  分析媒体、网民对“醉驾入刑”问题的讨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中国青年报》署名评论也认为,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媒体和网民对“醉驾入刑”的大讨论引发的第二个追问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附带条件的“醉驾入刑”条件应当是什么,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署名评论认为,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

  《京华时报》刊载高铭暄(我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的观点认为,在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且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

  高铭暄认为,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全国酒后驾驶交通事故大幅下降

  当被问到是否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时,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李俊杰表示,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这么严”,也“不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

  针对目前很多外地司机出现的类似的“不知道”和外埠司机在京发生酒驾行为频率高的特点,北京交管部门专门印制了“醉驾入刑”提示卡,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醉驾、酒驾行为的处罚规定,在各进京检查站向外埠司机发放。

  目前,这场围绕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讨论还在继续,而各地依法严厉打击酒后驾车已经初见成效,不仅辽宁等地醉驾现象锐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五一”小长假期间的统计也表明,全国酒后驾驶交通事故保持大幅下降,其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7.6%和54.6%。

  因此,记者认为,在这种背景下,应当坚持依法严厉打击醉酒驾车、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不动摇。同时,立法、执法相关部门还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相关条款的疑问,把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守法建立在大家学法、懂法的基础上,使我们的汽车社会变得更加安全。 据新华社

  最近,各地关于“醉驾入刑第一人”的新闻频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前不久,音乐人高晓松“中招”,让“醉驾入刑”成为全社会的强烈关注点。

  “醉驾入刑”新闻层出不穷还伴随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对于醉酒驾驶,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此言一出立即引起热议,有网友担心:“这会为关系网、人情网打开一条绿色通道!”

  醉驾入刑该不该一刀切,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新华社记者昨天对此进行分析。

  深圳醉驾第一案公诉人:

  最高法院领导的观点

  不能代表法律或司法解释

  5月12日,深圳“醉驾第一案”庭审中,醉驾司机朱某的辩护律师陈野,援引了张军“慎重对待醉驾入刑”的观点,指出朱某的行为虽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情节显著轻微”,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法庭免予刑事处罚。

  但公诉人不认可这一辩护意见。公诉人说,最高法院领导的观点不能代表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非常清楚,并不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定罪的依据。公诉人认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在3个月拘役刑期内量刑。

  

  酒驾入刑各国没商量

  美国适用死刑

  “酒驾入刑”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各国打击酒驾毫不手软,力度大、处罚严。

  现在美国不少州对酒后驾车采取更严厉的处罚,如果一个驾驶者在7年内有3次酒后驾车被捕的记录,将会被控以二级谋杀罪,即使驾车人当时并没有造成任何人的身体伤害,照样会被控以谋杀罪,因为驾驶者的酒后驾车已展示出对其他人的生命毫不在意。对于二级谋杀罪,最高甚至可适用死刑。

  在美国俄亥俄州,有过酒后驾驶记录的车主,其汽车将挂特别车牌,表明其驾车只能用在上下班等特别用途。

  日本人口多而道路窄,酒后驾车同样成为棘手的社会问题。2008年9月,以严惩酒后驾车为宗旨的日本新交通法正式生效。新交通法规定,对于为饮酒驾驶员提供车辆的人、同乘者和供酒人都要处以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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