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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出车祸 车主未续交强险负连带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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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1: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戴先生将没有续保交强险的车借给朋友,发生事故后被伤者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车辆未续保交强险,戴先生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去年6月29日凌晨4时,在朝阳区朝阳路高井路口,丁某驾车将正在过马路的邓女士撞伤。经认定,司机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邓女士被送往民航总医院,住院治疗47天,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邓女士将肇事司机丁某和车主戴先生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
法庭上,丁某说车是跟戴先生借来的,但此次事故跟他没有关系,事发后自己已经垫付了近4万元的医疗费。


法院查明,涉案车辆在保险到期后没有及时续保,事发时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法院判决肇事司机丁某赔偿邓女士医疗费等9.6万余元,但是戴先生作为车辆的管理人,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戴先生在明知该车辆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一方面会影响到事故中受害人的受偿,另一方面会影响到车辆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其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邓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说,9.6万余元均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如果丁某不肯赔偿,戴先生需全额赔偿邓女士。若丁某赔偿部分,戴先生需赔偿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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