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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汽修新规:同一故障两次修不好可要求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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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明日有明月
时间:
2011-9-1 09:42
标题:
宁波汽修新规:同一故障两次修不好可要求退钱
汽车
送去维修,从修理厂出来后开了没几天老毛病又犯了,再去修,可出来后还是老样子。以前碰到这种情况,维修方会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而多数车主也只好自认倒霉另择他处修理。
4S店工作人员正在维修车辆
不过,昨天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因同一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托修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用。
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市拥有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户)3964家,年维修量近400万辆(次)。
修车可订维修合同维修方霸王条款无效
条例规定,托修人要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或者变更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
未经托修人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市人大代表徐卫民认为,签订维修合同,可有效控制维修期间“没换配件谎称换配件”、“维修中途借故坐地涨价”等欺诈行为。
没有合格证可以不付钱
条例规定,托修人对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分别标识配件的生产厂商、产地和价格。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的书面同意。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绝支付费用或者接车。
同一故障两次修不好可要求退钱
条例规定,在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质期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质量保质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3日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而且规定,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因同一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托修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用。
私驾维修车兜风将受罚
记者注意到,条例在“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违反本条例的处罚规定,如维修业经营者未经托修人同意擅自使用托修车辆、增加或者变更维修项目的;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缺项漏项或者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的。
只要上述任一种情形,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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