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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反“错峰限行”规定的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海纳百川    时间: 2012-5-2 17:51     标题: 违反“错峰限行”规定的处罚

违反“错峰限行”规定的处罚     一、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进入未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的“错峰限行”区域道路的行为,按“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路段通行”定性,处100元罚款;
    二、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进入设置禁止通行标志的“错峰限行”区域道路的行为,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定性,处100元罚款,记3分;
    三、受限行的机动车,在“错峰限行”临近时间段,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放行而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按“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定性,处50元罚款。若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按“不按规定停放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定性,处150元罚款。
    四、受限行机动车,不服从民警要求驶入限行区或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放行不驶离的,按“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定性,处100元罚款;和违反“错峰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并予以处罚。
    五、同一辆受限机动车,在一个“错峰限行”时段(即早高峰段或晚高峰段)违法行驶的,处罚一次。
    六、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的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同时违反“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等规定的,只处罚一次。

作者: ychen    时间: 2012-5-3 09:29

路过了啊,我进来了解一下啊
作者: rhxkv    时间: 2012-5-12 13:58

楼主你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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