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的金华市中院,气氛压抑得让人有些窒息。去年5月,曾闹得沸沸扬扬的浙师大女教师杀案,在此开庭审理。
金华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蒋某提起了公诉。
2012年5月6日下午,婺城区公安局接到一赵姓男子报警,说家里出事了。警察赶到后发现,一名12岁的男孩已被掐死,孩子的母亲蒋某当场承认,自己就是凶手。
受害孩子的父母都在浙师大工作,蒋某是学校的行政人员。邻居称,蒋某平时很疼爱自己的儿子,但对孩子要求很严格。经调查,警方认为,只是因为儿子早晨不愿意起床,一怒之下,母亲用手掐住孩子的脖子,导致其死亡(本报曾做连续报道)。
被告人蒋某:全程哭着接受审问,看上去十分憔悴
蒋某戴着手铐,在法警的搀扶下走进审判庭,步伐非常缓慢。她穿着一件墨绿色的毛衣和一条蓝色的家居裤,黄色的囚服甚至都没有捋平,右下角一直翘着。40岁的蒋某双眼泛红,看上去很憔悴的样子。
整个庭审过程中,蒋某一直在哭,回答问题的时候,都是抽泣着说话。她的语速很慢,而且一直在重复自己说过的话。
检方认为,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有三:
一、蒋某的主观上具有伤害孩子的故意。案件发生在一个特殊时间,因为孩子不愿起床,母子间产生了一种对抗。案件还有一个特殊条件,孩子是在服用安定后不肯起床,蒋某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多次催叫儿子都不起床后情绪越来越激动,而在之前,蒋某从没有遇到过儿子这么强烈的抵抗,才导致了她非常冲动,做出了伤害行为。
二、蒋某实施了伤害孩子的行为。蒋某在冲动之下,掐的是孩子的要害部位,同时还用了很大的力度、较长的时间。作为有高学历的成年人,蒋某不可能不知道,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
三、伤害行为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后果。当时家中只有蒋某母子两人,蒋某曾长时间多次掐孩子的脖子,尸检报告证明,孩子系他杀,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这些都证明,孩子是被蒋某“掐”这个动作而导致死亡的。
庭审实录:我在生自己的气,没有管教好他
昨天的庭审现场,蒋某分别接受了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的询问。以下是部分问答实录:
公诉人:孩子死了以后,你曾经打电话给你妈妈,告诉她孩子的死亡原因,当时你是怎么说的?
蒋某:是用手掐的。
公诉人:你叫你儿子起床,但他不起来,当时你是不是非常急躁或者气愤?
蒋某:我生气是生我自己的气,因为我没有管教好他。对儿子,我没有生气,我是无奈,我着急。我要去买菜,我想叫他起来吃早饭,还要做作业,还有很多事情要做。我生气是因为我已经叫了两次了,他还没有起床。我一直教育他,他怎么还这么不自觉呢?
辩护人:最后一次你用手去掐你儿子的时候,他是平躺的还是侧躺的?你是坐在他身边,还是站在他身边?你当时是用了一只手还是两只手?
蒋某:他是侧躺的,背对着我的。我是坐着的。我是用了一只手。
辩护人:你这么做了之后,你儿子有没有强烈反抗?
蒋某:假如他反抗的话,就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
辩护人:掐了之后,你去干什么了?
蒋某:我把早饭准备好放在桌子上了,然后拿菜篮子准备去买菜。
辩护人:你以前有没有用过掐脖子的方式叫你儿子起床?
蒋某:那都是开玩笑的,装模作样的。
法官:我想你作为一个母亲,现在孩子走了,可能对你来讲,你内心的煎熬比你今天站在这里接受审判,更让你痛苦。我希望你能够尽你的能力,实事求是地还原这个事实本身,好不好?
蒋某:好的。
法官:婚后你生活的重心是什么?
蒋某:是孩子。
法官:你自己认为你的教育方式是正确的吗?
蒋某:我觉得我是为他好的。
法官:你觉得你儿子对你的管理和教育是否遵从呢?
蒋某:我没有坐下来跟他很深的心理交流,我从他的行动上看出他是服从的。
法官:你发现他不行了的时候,没有叫救护车,而是打了你妈妈的电话?
蒋某:我当时没有意识,脑子一片空白。
最后陈述:我把儿子当事业来培养,从未想过伤害他
蒋某一共请了两个律师。她的第一辩护人、浙江思源昆仑所律师吕俊认为,这是一个意外事件,因此为蒋某做了无罪辩护。
“孩子前一晚服用过一粒安定,公诉机关未能排除安定对孩子死亡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吕俊说。
蒋某的第二辩论人、浙江浙中事务所律师严亮奇则认为,蒋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她爱子如命,不可能故意伤害自己的孩子。而且,以前她和孩子也做过类似‘掐脖子’的游戏,从没出过事。”严亮奇说,蒋某性格偏执,且有强迫性人格障碍,在孩子拒不配合自己的细心呵护时,情绪失控导致失去理智。
最后陈述时,蒋某哭着说:“从事情发生到现在,我一直在忏悔、自责。我承认我有罪,但是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从来不想伤害我儿子。我是用手掐他,但是我绝对不想有这样的结果发生。我爱我儿子,为了他,我主动放弃了本可以提干的机会,放弃了生活中的很多娱乐活动,我把儿子当成了事业来培养。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自己也觉得是一场噩梦,我一辈子都走不出来,我永远都不会饶恕我自己。”
昨天,蒋某的丈夫向法庭提交了希望对蒋某从轻处理的建议书。
昨天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期宣判。
欢迎光临 浙江车网论坛 (http://bbs.zjchewang.com/) | Powered by Discuz! X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