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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车遭遇“碰瓷”的,你怎么解决? [打印本页]

作者: 白罂粟    时间: 2012-11-3 08:33     标题: 开车遭遇“碰瓷”的,你怎么解决?

一)首先,及时报警,让警察出面协助解决。敲诈者利用的就是司机怕麻烦的心理,认为司机大多会主动息事宁人,不会报警。当他们看到司机已经报警时,部分作案人在心虚胆怯之下,往往终止了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这些人一般在当地都有“案底”,怕面对警察后“穿帮”,只有“识趣”地放弃“索赔”了。
二)当发现这是恶意“碰瓷”时,不要碰倒地“伤者”。撞车族利用的就是人们怕麻烦、息事宁人的心理,因此遇上撞车族不能轻易妥协。如果“碰瓷”者“受伤”躺在地上,并提出赔偿要求,千万不要去碰他,也不要轻易给“碰瓷”者赔偿。
三)当车行驶至转弯或交通混乱路段时要精力集中、细致观察,不要有交通违法行为,以防授人以柄。当确认事故与己无关时,要注意保留好现场证据,特别是想法留住目击证人,切勿私自移动现场。夜间发生事故时,不要急于下车,在弄清情况确认安全后再下车处理,发现异常时要及时报警求助。
四)“谢绝” 好心人的调停,故意虚张声势以引起路人的注意和同情。有的司机虽然知道自己没有做错事情,却害怕被围观,更胆怯警察到场。其实心虚的诈骗者更怕路人看穿其中的“猫腻”,这时司机只要抱定“坚持就是胜利”的信念,以足够好的态度去争取围观群众的同情,则会出现有利于己的局面。
五)坚决表明先去医院为伤者检查,否则赔款免谈的态度;同时尽快通知你的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熟记保险有关条款,保管好相关票据和事发地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以便将自己可能承担的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达到避免或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
六)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或外地车辆在本地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能“私了”。票据和事发地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将自己可能承担的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达到避免或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



作者: sulyn513    时间: 2012-11-5 09:42


作者: utzr3gPd    时间: 2012-11-6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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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oxscsqg    时间: 2012-11-6 09:19

谢谢了。。。 我很赞成,继续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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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nbo    时间: 2012-11-6 10:55

嘻嘻,我进来支持一下楼主啊。。。
作者: 心想事成    时间: 2012-11-6 14:45

谁碰到这样的事情都闹心的哦,真是什么人都有啊,现在。
作者: 草房子    时间: 2012-11-8 19:17


作者: uoxscsqg    时间: 2012-11-9 08:23

关注中!感兴趣的朋友都来说说











神鬼剑士 仙国大帝
作者: 清凉茶水杯    时间: 2012-11-10 09:13

谢谢楼主提醒!大家都要小心哦!
作者: 曾经拥有    时间: 2012-11-13 08:05

说的有道理哦!谢谢楼主!
作者: baifen    时间: 2012-11-13 09:27

嘻嘻,我进来帮忙支持一下啊。。
作者: 青铜葵花    时间: 2012-11-14 13:26


作者: jingl    时间: 2012-11-14 14:03

哦lug了啊,谢谢楼主的分享啊
作者: tengd    时间: 2012-11-16 10:39

更胆怯警察到场。其实心虚的诈骗者更怕路人看穿其中的“猫腻
作者: jingh    时间: 2012-11-17 11:22

我进来帮忙支持一下楼主的啊。。
作者: 霞卿祺    时间: 2012-11-18 11:03

不错的贴,太喜欢了,大家都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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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千年老侥    时间: 2012-11-20 15:11


作者: goodkvgj    时间: 2012-11-23 12:02

我也想了解,谢谢发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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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风清清    时间: 2012-12-2 22:50


作者: longy    时间: 2012-12-4 10:35

呵呵,我来帮忙支持一下楼主的啊
作者: 嘎是噶非    时间: 2012-12-7 15:00

太好了!谢谢楼主!
作者: 漫天飞雪    时间: 2012-12-24 08:29


作者: gooojrav    时间: 2012-12-24 11:26

大家什么看法?我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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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光弼冬8912    时间: 2012-12-2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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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huang    时间: 2012-12-25 13:55

嘻嘻。,谢谢楼主的分享啊。。。
作者: 光弼冬8912    时间: 2012-12-27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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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光弼冬8912    时间: 2013-1-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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