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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霸王条款,不退订金,汉兰达加价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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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客
时间:
2016-5-10 22:19
标题:
4S霸王条款,不退订金,汉兰达加价提车
1.2016年4月29日,本人在温岭锦峰广汽丰田九龙店预购(订购)凯美瑞2.0G汽车一辆,交纳5000元预付款。约定2016年5月10日前交付。本人5月7日早上及时提出更换丰田汉兰达精英7座(24.88万)遭拒,说经理不给订,说豪华7座(29.48万)可以订。因为丰田汉兰达4S现在都在加价提车,4S的行为不难理解!因此本人对该4S店服务不满意,所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退回车辆预付款5000元,协商未果,遭到拒绝!
根据法律规定,预付款和订金是可以退的。合同中第三项预付款中,明确指出5000元是作为预付款的性质! 根据司法解释,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须返还所收款项。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
2.我和温岭广汽签订的是预购合同,并不是销售合同,提车之前并未真正确立销售关系,提车之前双方都是可以协商更改的。否则签订的就不是预购合同,而是销售合同。 预购就是意向,并未真正确定标的物。合同中只是说明订购2.0G凯美瑞领先,并未确定具体是哪辆,也没确定车架号和车辆识别号,标的物不明确。只能是说对这款类型车有意向购买!由此所交的5000元,也属于诚意金,应当退还。
3.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应该对格式合同免责。温岭广汽4S提供的是一份格式合同(事先大部分已经拟定,格式固定),4S作为合同提供者,未尽提醒对方注意和未尽说明义务,违反消费者知情权。对于预付款中“如果乙方欲解除本合同,则预付款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对这一关键部分,合同拟定者并未用黑体字醒目标注出来,有故意弱化隐藏的嫌疑。再者,汽车销售员,并未在合同签字的时候说明和提醒购车者注意此条款,违反消费者知情权。
4. 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双方不对等。4S店事先拟定合同,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处于强势有利地位。4S加重限制买方的违约责任,对自己的违约责任后果免除减轻。而作为买方,对格式条款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签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处于弱势不利地位。
温岭锦峰广汽丰田九龙店作为温岭唯一一家广汽丰田经销商,处于独家垄断地位,态度强势,价格提车现象严重,严重违反国家《价格法》《税法》。根据国家反垄断法,应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
5.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承担的责任不对等,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买方加重责任,卖方却减轻免除责任。在本合同中只规定,买方解除合同,违约金归卖方所有。 但没有规定,如果卖方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此不平等霸王条约视为无效。4S还在第四条, “不可抗力”中对自己的责任也进行了相应的免除。根据此免责条款,我买方也应该全部免除责任!我方也在交付到期前及时通知了对方,及时进行协调,4S强硬的拒绝,对其服务态度表示不满意。“严重拒绝霸王条款”!
6.对于第五条,其他约定,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温岭广汽4S店强制搭售保险,规定保险必须在4S店购买其代理的保险公司。贷款必须搭售盗抢险。、“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权利”(消法第九条)。
7.对于店中销售的2015款广汽丰田汉兰达全系车型,进行加价提车,强制搭售精品现象严重。屡次拒绝预订低配版本车型,但是在销售广告和车型列表中都是有的。涉嫌销售欺诈,缺乏诚信。违反厂家规定。违反《价格法》《税法》《消保法》。
综合上述,温岭锦峰广汽丰田九龙店有义务归还5000元预付款,并作出合理解释!如果不归还,本人不排除通过法律诉讼和媒体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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